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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2013/10/31 11:22:00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政府采购工作,建立和规范政府采购运行机制,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结合我校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实际,制定了《郑州市第四十八中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一、政府采购预算
1、各处室在每年9月1日前,要提出本部门的采购计划,经校行政会研究通过后,会计人员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预算时,应当将该财政年度的政府采购项目及资金列出,编制政府采购预算,随同年度预算报财政局采购办汇总,按预算管理权限和程序批准后执行。 
2、政府采购预算一经批复,原则上不作调整,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和追加预算的,应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办批准。
3、总务处结合本单位的工作实际,按月编制政府采购计划,经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审核,并确认采购资金到位后方可组织采购。
4、严格按照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执行。不得采购无预算、无计划的采购项目。
二、政府采购资金管理:
财政直接拨款的政府采购项目资金应设专户管理,实行财政国库直接支付的结算方式,对于分期付款的采购项目应凭正规的专家验收报告支付并加盖政府采购办公室公章。
三、采购范围:
(一)价值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修缮、装饰等工程项目必须依法执行政府采购程序,采购预算由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出具意见。
(二)5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由学校依法依规自主组织采购,办理政府采购手续。
(三)10万元以上的货物按照采购金额的级别执行不同的采购方式,按照《政府采购法》第26条至32条规定执行。
(四)10万元以下的货物采购采取定点供货的方式由学校自主选择经公开招标已经中标的供应商和已中标的产品。
(五)没有纳入采购目录的商品或没有实行定点供货的物质采购价值在10万元以内可由学校自主组织依法依规采购。
(六)公用机动车辆保险、维修、供油和会议接待等服务项目均应在经公开招标的定点单位采购。
四、采购文件:
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隐匿和擅自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